一、申請國家賠償,是否還可以恢復名譽并追究民警責任?
根據(jù)《國家賠償法》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情形,致人精神損害的,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(nèi),為受害人消除影響,恢復名譽,賠禮道歉;造成嚴重后果的,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。賠償機關賠償后,對于因刑訊逼供,違法使用武器、警械,或者以毆打、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、放縱他人以毆打、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;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為的工作人員,應當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,對有責任人員,有關機關應依法給予處分;構(gòu)成犯罪的,應追究刑事責任。當事人完全應打消國家賠償金是“封口費”的疑慮,盡快依法提出國家賠償申請。
二、對公安機關久拖不決的案件,能否提出國家賠償申請?
根據(jù)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《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二條,解除、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雖尚未撤銷案件、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,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(guī)定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:1、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;2、解除、撤銷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、拘留、逮捕措施后,或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法定期滿后,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、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;
根據(jù)第三條規(guī)定,對財產(chǎn)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凍結(jié)、追繳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凍結(jié)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(chǎn)的,屬賠償法第十八條規(guī)定的侵犯財產(chǎn)權;1、賠償請求人有證據(jù)證明財產(chǎn)與尚未終結(jié)的刑事案件無關,經(jīng)審查屬實的;2、終止偵查、撤銷案件、不起訴、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;3、采取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解除、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、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;4、未采取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、拘留或者逮捕措施,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、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撤銷案的;5、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(chǎn)或?qū)υ撠敭a(chǎn)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;
三、提出賠償申請時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項 ?
行政賠償: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,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(nèi),作出是否賠償?shù)臎Q定。賠償義務機關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未作出是否賠償?shù)臎Q定,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(nèi)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刑事賠償:賠償義務機關如在規(guī)定期限內(nèi)未作出賠償決定,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,如對復議決定不服,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,復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,可以自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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